河池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河池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校教学〔2017〕1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依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对《河池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院教学〔2010〕55号)进行修订。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本、专科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河池学院录取通知书,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到录取专业所在二级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书面材料可委托他人报送或传真,并附身份证复印件,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在报到时应当出示身份证供学校进行入学资格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监察部门配合国家及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审查招生办公室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学校招生部门配合国家及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审查学生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各二级学院审查学生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学校卫生所和心理健康教育部门审查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学校招生办公室在新生入学时向相关单位提供相应的招生规定。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或认可)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二章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五条 保留入学资格
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应征入伍的,凭入伍通知书,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二)创业的,凭工商营业执照、承包合同、创业方案等相关证明材料,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2年以内;
(三)因伤、病不宜在校学习的,需提供经学校指定(或认可)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不宜在校学习诊断证明并经学校卫生所确认,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1年。
(四)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六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复学
学生在其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并提供如下有效证明材料:
(一)入伍退役的,提供退出现役证;
(二)创业的,提供创业相关证明材料;
(三)伤、病的,提供经学校指定(或认可)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
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或申请入学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不可抗力原因除外。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内回校持学生证到专业所在二级学院报到、注册,确认学籍。
(一)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学年必须按收费标准于开学第1天上课前缴纳学费完毕。未按学校规定缴费者,不予注册。因申请助学贷款等原因不能按期缴纳学费的,可向所在二级学院、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缓交学费申请,经批准后可给予注册;
(二)学生注册时应当将其学生证交所在二级学院加盖注册印章;
(三)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未复学者,不予注册。
第三章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八条 学制
本科专业的基本学制为四年;普通专科(高职高专)专业学制为两年或三年。
第九条 修读年限
学校本科专业学生的基本修读年限为4年,弹性修读年限为3-6年(含休学)。普通专科(高职高专)基本修业年限为2年或3年,累计休学不得超过2年。
普通本科学生在学制规定年限内,提前修读完成规定的全部课程,达到毕业规定的学分,可提前一年毕业。
普通本科学生在学制规定年限内,未完成规定的全部课程,学生本人应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延长在校学习时间,但学生延长在校学习的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2年。获准延长在校学习的学生,重修未完成的课程,并在每学期规定时间内到所在二级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普通专科(高职高专)执行学年制,不设弹性修学年限。
第四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十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因患病申请转学的,提供经学校指定(或认可)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检查证明,检查证明必须注明不适宜在本校继续学习,并附主治医师的工作号和办公电话。
特殊困难一般指家人伤、病、年老、幼小生活无法自理且无其他亲属照顾,必须学生本人就近照顾至少一年以上的。
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生所在学校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以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最低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六)其他不得转学的情形。
第十二条 学生转学申请审批手续:
学校受理学生转学申请时间为每年6月1日至6月20日、12月1日至12月20日,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一)由学生本人提出转学书面申请,填写转学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形成会议纪要,在本院公示5天无异议后,报教务处审核,经学校会议讨论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在学校网站公示5天后无异议的,由学校分管领导在转学申请表上签署同意转出意见,盖章后由学生送转入学校。
(二)转入学校按相同程序进行讨论决定,转入学校同意后,由转入学校校长签署接收函,报送所在省(市、自治区)教育厅审核通过后,方可转学。
(三)转学申请资料包括转学申请书、转学申请表、由转出学校招生部门提供并盖招生部门公章的录取花名册复印件、其他相关证明。转学材料一式四份(需要转户口的一式五份),除学校留存外,并按相关规定,报相关省级教育厅备案。
(四)对拟转学学生公示内容包含: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主要理由等。公示期为5天。
(五)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厅,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教育厅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六)严禁以转学为幌子,变相突破高校招生录取分数线择校、择专业,严禁违反程序、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等行为。对转学中的违规行为零容忍,严肃追究违规责任人员责任。涉嫌违纪的,按照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有相关违规行为的学生,一经查实,取消其转学资格,依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应按新生录取专业就学,一般不考虑转换专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换专业:
(一)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或认可)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二)休学、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复学,原专业停招的;
(三)学生对其他专业确有兴趣和专长的;
(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需对部分学生进行专业调整;
(五)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或未经过全国统一高考招收录取的;
(二)所转入专业录取科类与原专业录取科类不一致的(录取科类有:文史类、理工类、艺术类、体育类);
(三)转学进入我校就读未满一个学期的;
(四)二年级及以上的学生(转入一年级相关专业除外);
(五)在校学习期间已转过专业的;
(六)正在休学、保留入学资格和保留学籍期的;
(七)应予退学的;
(八)无正当转专业理由的。
第十五条 学生转专业申请审批手续:
学校统一受理学生转专业申请时间为每年6月1日至6月20日、12月1日至12月20日,其他时间不予受理。学生申请转专业办理程序如下:
(一)由学生本人填写转专业申请表,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材料,向原专业所在二级学院递交申请。
(二)转出二级学院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由行政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提交给转入的二级学院。
(三)转入二级学院结合本院学科专业的实际情况及容纳度,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并形成是否同意转入的决定,形成会议纪要,并在本学院公示5天无异议后,由行政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提交教务处按照规定审核。
(四)经学校审批,在学校网站公示5天,无异议后,学校正式发文公布转专业名单,并提交学信网变更专业信息。
(五)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第十六条 经批准同意转专业学生,学号不变。在原专业所修课程、学分对照转入专业年级人才培养方案,课程名称、课程性质及学分数与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一致的课程,成绩予以承认。
转专业学生未达到转入专业当年级应修课程要求的,须跟低年级同专业进行补修。
第五章 学业警示
第十七条 学业警示
(一)学生一学年考核不合格课程的学分达到10学分,或考核不合格课程的学分累计达到20学分者,给予警示。
(二)学业警示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发出学业警示通知书,告诉学生自己的学业学习情况,同时通知其家长。
第十八条 重修
学生选修的课程考核未通过的,经补考一次仍未通过的,需要重修,重修要按重修学分交重修费,多次重修的,按次交纳。重修于每学期开学初办理重修选课手续,并按要求参加学习考核。
在学期间,各阶段学业成绩达不到学校要求的,予以退学,具体按第二十六条执行。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九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实行学分制,学制为4年,最长学习年限为6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
全日制普通专科(高职)学生实行学年制,学制为3年,最长学习年限为5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
定向培养学生按照国家、委托培养单位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休学的,经学校批准方可延长,但累计休学年限不超过2年。
学生创业申请休学的累计休学年限不超过2年,其最长学习年限为6年。
休学起始时间从学校批准的时间算起。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或认可)的二级甲等医院诊断,应当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时间累计达到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四)本人申请休学并获学校批准者。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休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休学者应由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经所在二级学院行政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学校审批,发给休学证明。休学学生应当在接到休学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第二十三条 在校学生应征入伍,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新生应征入伍,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在保留学籍或保留入学资格者期间,由其实际所在的部队管理,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其学籍仍在学校。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满,或入伍退役后2年内可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
申请复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持有关证明,向二级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由二级学院行政负责人签署同意意见,经学校审批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休学期满后两周内不提出复学申请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提供学校指定(或认可)二级甲等医院出具的康复诊断证明。证明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方可复学。
(三)复学后原则上编入原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试;学生休学期间,有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不予以复学,并取消其学籍。
第七章 退 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生一学年考核不合格课程的学分达到30学分,或考核不合格课程的学分累计达到40学分者,
(二)专科学生一学年课程考核不合格门数达到8门或入学后课程考核课程门数累计12门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后两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根据学校指定(或认可)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开学后连续两周未到校办理注册手续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最长学习年限期满仍未达到学校结业要求的;
(八)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九)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者。
第二十七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二级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审核,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通过公告、邮寄等方式送达学生本人及家长,并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八条 退学学生应当在学校收到退学通知5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
退学学生,其已修得的学习成绩由教务务打印一式两份分别存入其档案和送学校档案室存档。
退学学生档案由学校学生工作处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由学校保卫处协助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按《河池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六章相关条款进行申诉。
第八章 毕业、结业、肄业与证书管理
第三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相应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提前一学年完成相应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可以向学校提出提前毕业申请。每年申请时间为6月1日—10日。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基本修业年限内,修完所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未修完所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的,可以肄业,发给肄业证书。
(一)属于结业并办理结业证书的学生,对未通过的课程,可在毕业后一年内申请补考一次,经补考合格,达到毕业资格的,可换发毕业证。否则,按自动放弃处理。
(二)属于结业、肄业但没有办理结业或肄业证书的本科学生,可以在每年6月20日至30日期间申请延长修业年限,在该专业最长修业年限内完成所有课程学习,达到毕业要求的,可换发毕业证。
(三)申请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应在当年秋季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办理注册手续和重修、补修手续。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延长修业年限机会,仍按结业或肄业处理。
(四)达到毕业资格,且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学生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并按《河池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五)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六)对在校学习满一学期及以上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对在学习不到一学期的退学学生,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十二条 肄业的学生如不申请延长修业年限,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肄业后不能参加课程重修、补修或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补作。不换发毕业证书,不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按相关规定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如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等与招生录取时不相同的个人信息,必须提出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原件等具有法定效力的证明文件,由学校进行审查通过后方可变更。
第三十五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国家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在学校指定或认可的正规出版报纸上登记挂失,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学士学位授予
第三十七条 本科毕业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具体按《河池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实施。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实施。原《河池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院教学〔2010〕55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来源:河池学院教务处网http://jw.hcnu.edu.cn/info/1052/168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