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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前报送2017年普通高校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材料和按时发放国家奖学金的紧急通知财科教便函〔2017〕191号

关于提前报送2017年普通高校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材料和按时发放国家奖学金的紧急通知财科教便函〔201719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财务司(局)、教育司(局),中央部门所属各高等学校:

2016年,因个别省份和高校不按时报送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材料,个别高校不按时办理发放手续,严重影响了当年国家奖学金评审和发放工作。为充分汲取教训,提高认识,规范管理,切实做好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

高校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是国家面向普通高校在校本专科学生设立的国家级最高荣誉奖项,各地、各部门、各中央高校应严格按照《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07〕2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10〕16号)等文件要求认真执行,按照规定程序完成国家奖学金初评和审核工作,规范报送评审材料;按照规定时间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对于不按通知规定时间报送、报送质量明显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取消当年国家奖学金的参评资格,并调减其下一年度国家奖学金指标。对于不按办法规定时间发放国家奖学金的单位,将取消下一年度国家奖学金的参评资格。

二、报送材料及要求

(一)报送材料

1. 国家奖学金评审报告(纸质版与电子版)。国家奖学金评审报告要反映评审依据、评审程序、分配名额、公示情况和评审结果等基本情况。报告需附本省(区、市、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

2. 所有申请学生的《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纸质版)。申请表要按序进行编号。

3. 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汇总表(纸质版与电子版)。各单位报送材料须装订成册,汇总表名单与《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次序要对应一致,以便于查阅。以上材料的纸质版均需加盖学校公章,不得以学校内设部门公章代替。

(二)填报要求

1. 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严格审核是否满足“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的要求(详见教财厅函〔2010〕16号),其中学术类或发明类证明材料需通过专家鉴定,所有证明材料均需经过学校审查并出具加盖学校公章的审查通过证明。各地、各部门、各高校请在初审名单汇总表上对此种情况进行重点标注。

2. 各高校要统一使用《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2010版),严格按照《<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填写说明》规范填写:(1)签名处必须由相关人员签名;(2)“院系意见”栏需详细填写审查意见;(3)院系主管领导签名和院系公章必须完备,不能用院系公章代替领导签名。

三、报送程序与时间

教育部直属高校最迟不得晚于10月20日,将本校国家奖学金评审材料直接报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其他中央部门(单位)所属高校最迟不得晚于10月20日,按隶属关系将本校国家奖学金评审材料报中央主管部门,同时抄送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中央主管部门或各省(区、市)、各计划单列市教育部门对所属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后,最迟不得晚于10月25日,将评审材料报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发放的时间要求

各高校应严格按照规定,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12月15日前,各高校按隶属关系将国家奖学金发放情况报中央主管部门或各省(区、市)、各计划单列市教育部门。12月15日前,中央主管部门或各省(区、市)、各计划单列市教育部门汇总审核后,将各高校国家奖学金发放情况报全国资助中心备案。

 

财政部科教司  教育部财务司

2017年9月10日